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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:「我愛妳。」
女:「你騙我。」
男:「我證明給妳看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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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:「我愛妳。」
女:「你騙我。」
男:「我證明給妳看!」

女:「按民事訴訟法277條,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應負舉證責任。而依變態事實說,主張常態事實者不負舉證責任,主張變態事實者應負舉證之責。
原告主張者為其深愛被告之事實,乃有利於原告之積極事實,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。又就情感狀態言,我不愛妳乃是屬常態,我愛妳卻是變態,故應由主張變態事實之原告負舉證之責。
惟查,原告所謂我愛妳云云,僅為其當庭之陳述,並無證據以實其說,故本院無從形成事實存在之確信心證。於事實真偽不明之況,依前謁舉證責任之法理,自應由原告負擔真偽不明之不利益。」

男:「……我真的愛妳。」
女:「變態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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鍵盤者,網路BBS社群批踢踢上之用語也,用以指稱欠缺專業,卻又憑恃網路匿名性而自稱專家高談闊論的網友。筆者忝法律學系畢業,不只法學素養奇差,笑點也遠低於一般社會通念,故自稱「鍵盤大律師」。仔細想想,我太謙虛了。
一隻欠缺專業的法律人與他的爛梗。 本專頁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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